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邢台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和告知制度
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,增强执法主体的自律性和行政行为的严密性,克服执法人员恣意擅断行为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应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的权利,说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罚种,有关从重、从轻、减轻处罚的理由及陈述申辩期限
第三条 说明理由的形式:(一)口头说明,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,以口头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、法律规定、自由裁量幅度等依据。(二)书面告知,在实施行政处罚之前,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。
第四条 说明理由的主要内容:(一)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的权利。(二)在行政执法过程中,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,纠正违法行为时,必须口头说明行政主体正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,提出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政策的事实。
第五条 书面告知的具体要求:适用法律准确、取证合法、理由充分、格式规范、送达及时。
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,必须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,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、理由和依据,应当进行复核,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、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,应当予以采纳。